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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供应产品 > 创业*贴息新政贴息力度更大
创业*贴息新政贴息力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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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18-09-03 15:22
 
详细信息IP属地 湖北省武汉市 电信

湖北省出台创业*贴息新政贴息力度更大

近日,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财政支持力度,发挥政策红利,为更多创业者和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财政贴息政策新规有哪些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享受对象扩大到10类人群

扩大支持对象范围。创业担保*财政贴息的对象包括创业者个人和吸纳就业人员的小微企业,其中享受贴息的个人由原来的9类人群扩大到10类人群,除原规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首次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享受贴息的小微企业,对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申请条件的人数占现有在职职工人数比重的要求,由原来的30%降低到25%(超过100人的企业维持15%的比例不变)。

扩大支持贫困地区范围。原政策规定的贫困地区范围仅限于国定贫困县及国定片区县,新政策将我省37个贫困县纳入范围,在原政策基础上增加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贫区县,具体包括南漳、兴山、谷城、远安、通山、崇阳、通城7个县市。贫困地区的个人可享受好长不超过3年的*贴息,贴息*利率可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申请门槛降低

新规明确个人申请创业担保*时,除助学*、扶贫*、住房*、购车*、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对比原规定,取消了对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记录的限制;缩小了不良信用记录和未结清*查询范围,原政策需查询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现只查询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放宽了小额消费*限制,新规允许申请人有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小额消费*,而原规定不允许。

担保要求放宽

新规明确创业担保基金不再是*增信的指定方式,鼓励各地积极拓宽增信种类和方式,可通过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各类抵押和质押等方式增信。鼓励经办银行聚焦第一还款来源,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探索发放信用*。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

对已享受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原规定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支持,现允许。

贴息力度加大

新规对取得符合规定利率水平的创业担保*的个人,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贴息;对取得创业担保*的小微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基础利率的50%执行贴息;对发放创业担保*的经办银行,允许个人*利率按基础利率上浮(贫困地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新规还规定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累计可享受3次贴息政策。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对贴息政策期限内(2年或3年),个人或小微企业分次取得创业担保*且单次额度均在限额内的,可连续计算贴息,视为享受一次政策。

办事程序更优化

申请渠道更加通畅。改变过去取得创业担保*只能由社区推荐,新规明确各地人社部门可直接受理创业担保*申请,也可接受创业就业所在地社区(或乡镇街道)、村委会、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涉农金融服务工作站、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推荐。鼓励和探索采取网络等电子化方式申报,破除制约创业者享受政策的“玻璃门”“弹簧门”。

业务流程更加优化。新规围绕“人(支持对象)、钱(*审核)、息(财政贴息)、管(部门协作)、责(追责问责)”,细化业务流程,明确部门分工,要求简化流程,推进电子化审批,落实便利化服务,探索相关手续一次性办结。对能依托现有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资料,可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

贴息计算更加简便。原规定对贫困地区以外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实行“退坡式”贴息(即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现按2年全额贴息执行。

经办银行不再指定。新规明确,既包括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括有意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遵守相关规定并与人行、人社和财政部门签订协议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当然,新规对创业担保*额度也有限定,具体是:个人*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创办小微企业*不超过50万元),小微企业*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各市县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创业担保*好高额度,对超过规定额度部分由各地自行落实贴息资金。

同时,新政策也明确借款人责任,借款人需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同一笔*只享受一次贴息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函,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财政部门不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