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维修从业资格、执业资格每三年复审一次。三年期满,没有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的,原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申请维修从业资格到期复审,应当于复审期限届满前向省消防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灭火器维修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二)原从业资格证书;
(三)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关资质条件变更手续;
(四)三年的灭火器维修业绩;
(五)三年的灭火器药剂、压力指示器等主要原材料购买凭证。
省消防协会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实施从业资格复审;复审通过的,为申请人换发从业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通过:
(一)不再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的;
(二)三年内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三年内违反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5-2015《灭火器维修》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灭火器维修两次及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十四条 申请操作人员复审或延续的,应当向省消防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灭火器维修操作人员复审培训申请表;
(二)个人*明;
(三)原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原取得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离职的,应重新递交灭火器维修操作人员培训申请表。
(五)其他有关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三年内没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复审通过,为申请人换发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省消防协会在作出认定、复审决定前,可以在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从业资格和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的审查情况,对申请人从业资格和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以及从业情况等存在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
维修机构和操作人员被依法撤销从业资格、操作人员的资格,未按规定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以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消防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书,造成的后果由其他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或制裁。
第三章 维修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维修机构和操作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对维修的灭火器质量负责,并自觉接受各级消防机构监督管理和山西省消防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十八条
维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5-2015《灭火器维修》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开展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及时如实填写维修记录,按规定填写、张贴《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灭火器维修合格证》由各维修机构自行按照公司名简称大写**字母+年(n年度后两位)+月+日+五位数的编码,如山西运临消防即SXYL22010600001。
第十九条
维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维修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省消防协会填报灭火器维修服务相关信息。
维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服务档案,及时妥善保存灭火器维修记录、原材料购买凭证等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维修机构和操作人员在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报告文件;
(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灭火器维修从业资格证书;
(三)超越从业资格范围从事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
(四)倒卖、伪造《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或者将承接的灭火器维修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五)聘用不具备操作人员资格的人员,或者以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维修活动;确需成立分支机构时须另行设立维修场地并报我协会备案,我协会现场核查后,符合维修场地条件的分支机构可允许执业,同时我协会给予发放灭火器维修机构分支机构从业资格证。
(六)操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维修机构执业;
(七)维修简易式灭火器或符合报废条件的灭火器;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消防协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消防协会对涉及维修机构和操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和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擅自从事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约谈,如维修机构依然我行我素将在协会网站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维修机构和操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从事灭火器维修技术服务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我协会将主动联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将涉事维修机构纳入不良征信单位或设置行业禁入黑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省消防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告维修机构从业资格和操作人员资格的认证、变更、注销和准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况。
省消防协会拟建立灭火器维修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对灭火器维修从业资格、维修检验人员培训证书以及日常技术服务活动的信息管理,建立技术服务及诚信记录档案,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附件所列表单等式样由省消防协会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消防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