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免费注册|忘记密码|管理入口 返回主站||保存桌面|手机浏览|联系方式|购物车
企业会员第1年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  
加关注0

社保代理 人才租赁 五险一金 劳务派遣 劳动事务外包

搜索
新闻中心
产品分类
  • 暂无分类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黄生
  • 电话:18319444741
  • QQ:2628459114
站内搜索
 
荣誉资质
  • 暂未上传
友情链接
  • 暂无链接
首页 > 供应产品 > 买江门社保代理公司,清远代办社保五险公司,挂靠韶关社保公司
买江门社保代理公司,清远代办社保五险公司,挂靠韶关社保公司
单价 40.00对比
询价 暂无
浏览 43
发货 广东广州市付款后3天内
过期 长期有效
更新 2022-04-08 10:12
 
详细信息IP属地 广东广州 电信

买江门社保代理公司,清远代办社保五险公司,挂靠韶关社保公司

职工外出用餐途中意外受伤是否认定工伤?

王某在XX酒店从事客房服务员工作,公司按月向王某发放工资,但不提供工作餐。一天中午下班后,王某准备到公司大门外购买午餐,走到公司大厅门口时不慎摔伤。王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参照认定工伤意见。XX酒店认为王某下班摔倒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分歧

对于王某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下班摔倒与其从事的工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更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王某摔伤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意见认为:XX酒店未向王某提供午餐,王某中午下班外出吃饭,是其工作生活必需的过程,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应相应延伸,王某所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评析

本案王某下班后出门购买午餐时意外摔伤应否认定为工伤,涉及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王某的情形是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骏伯公司为企业及个人解答各种社保疑虑问题,有需要请致电!

全国业务:个人社保代理、社保公积金代缴、代发工资、代签劳动合同、劳务外包等等

联系业务:骏伯黄先生

手机/微:18319444741

办公QQ:2628459114

办理公司:广州骏伯人力集团公司(广州总部、江门、清远、韶关)分公司

公司简介:

广州骏伯人力集团2003年成立——17年行业经验——20多项企业荣誉——60家分公司——服务团队200多人——代交全国300多个区域社保

截止目前已与10000多家公司/企业/工厂/个体等合作,包括世界500强等众多知名企业(联想、大众、美的、长虹、壳牌、龙大、浪潮、雅戈尔、波司登、匹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