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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拒绝在工资单上签字,用人单位能否拒付工资?
案情
2019年2月12日,殷某入职浙江某医用品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500元,外加业绩提成。公司发放且有殷某签字的《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要求,员工领取工资时,需在工资领取单上签字确认。
2019年12月20日,公司发工资时,殷某因对公司核算的上月提成有分歧,拒绝在工资单上签字。公司遂未将工资打入殷某的工资卡。
后殷某以公司未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同意其离职,坚称未能及时支付工资,过错在于殷某自己,公司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行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起了争执,殷某便提起仲裁申请。
评析
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可推卸。因此,本案中,无论殷某是否签收工资表,公司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支付殷某工资。即使双方就工资数额存在争议,公司也应当先予发放双方无争议的工资。但公司却以殷某未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为由,拒绝支付殷某的工资。
公司的做法显然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弟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该法弟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弟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殷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弟四十七条“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向殷某支付经济补偿。
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支持了殷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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