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4-11-02 930
核心提示:吉林省2014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安排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第一批补贴资金8.5亿元,安排省级资金1.1亿元。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粮食产量、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等因素,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确定各地补贴资金控制规模。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

补贴资金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重点支持前郭、榆树、公主岭等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及粮食产量10亿斤以上的大县。力争到2015年,前郭率先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公主岭、榆树基本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

各产粮大县要在资金总量中安排不低于30%的比例,优先补贴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另外,省里还将在今年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增量中安排30%进行重点扶持,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机械化生产,加快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

省级资金继续实施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急需的全程农机化薄弱环节机具的累加补贴。

三、补贴机具、补贴标准及补贴重点

(一)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9大类16个小类35个品目。

(二)机具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全省将统一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三)优先补贴机具。优先补贴免耕播种机、铺膜播种机、深松机、育苗机械设备、水稻插秧机(摆秧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大型植保机械、80马力以上拖拉机。对深松机、水稻插秧机(摆秧机)、120马力以上拖拉机敞开补贴,满足购机需求。后续国家补贴资金全部用于玉米收获机、谷物联合收割机补贴。

(四)累加补贴机具。继续实施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对牵引式免耕播种机、深松机、水稻宽窄行插秧机、3行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茎穗兼收型)在国家补贴基础上适当累加补贴。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四、补贴对象、补贴机具数量及经销商公布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除产粮大县要在资金总量中安排不低于30%的比例,优先补贴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外,其它各县在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也可结合实际对其给予优先补贴。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大型机械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限定为2台。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以及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规模标准以及对其补贴机具的数量全省不做统一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掌握,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补贴资金兑付方式

全省统一试行“自主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即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财政局,由财政部门将补贴款兑付给购机者。农民(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补贴对象申请补贴款时,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购机发票等必备材料。

各地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于试行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资金结算进度慢、农民筹资难等问题要有应对预案,妥善解决。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农民筹资压力。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至少要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结算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

六、补贴操作程序

由于受补贴资金规模限制,全省继续采取“先申请、后购机”的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方便农民。总的要求是:

(一)补贴对象由农机、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公示;公示合格后由县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二)补贴对象应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补贴对象购买补贴机具时,经销商应向其出具《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和购机全额发票。

(三)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对补贴对象购买的补贴机具核实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款。

(四)补贴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县农机、财政部门批准后,购机者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县农机、财政部门批准,购机者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方可退货。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要认真做好方案制定、培训指导、建章立制、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以钉钉子精神全力推动各项重点工作、关键举措、制度规定、纪律要求的落实。今年省里将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力度,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完善制度。

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省级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化事业全面发展,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合理确定本地补贴资金的使用重点,因地制宜确定重点补贴机具。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审核,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补贴农民购机。补贴指标确认书不得明示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等信息。全省继续统一实行“先申请、后购机”的办法。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

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公示环节设置的次序和次数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下同,格式见附件)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2014年年底前,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认真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做好执行进度统计、工作简讯、实施情况等信息报送工作。省里将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定期组织抽查,年度通报抽查结果。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州)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落实。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逐级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5000元以上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乡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农委。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市(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八、申报与总结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2014年4月15日前联合上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各一份)备案。

2014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要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附件1:2014年全省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指标.doc

附件2:2014年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doc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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