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统称为“三期”。在广东,女职工“三期”内,不仅不会轻易被动失业,还享有9项权利。对此,《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作了具体规定——
1.保胎假(病假待遇)。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女职工经医疗的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不能低于好低工资标准的80﹪。
2.产前检查请假权。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3.孕期减轻工作或调岗请求权。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的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4.孕期工间休息权。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5.产假(产前假、难产假、多胞胎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的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7.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请求权。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8.引产营养补助请求权。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9.哺乳假。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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