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打卡不去新岗上班怎么处理?
王小妮于2005年7月12日进入广东梦禅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小妮的岗位为办公室,职务为职员。劳动合同还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王小妮的工作岗位。
2013年5月,公司因运营需要撤销采购部,将王小妮由采购部调整至手袋课办公室任职员。王小妮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拒不到新岗位上班。
2013年8月5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决公司向王小妮支付代通知金2641.62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132.96元。
一审法源:公司调岗不违反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员工有服从的义务
一审法源审理认为:王小妮作为公司的员工,有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及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王小妮只能在采购部工作。公司撤销采购部后,安排王小妮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该安排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也未声明降低员工薪酬待遇。即使该安排不合理,王小妮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解决。
二审法源:即使对调岗不服,也不能以违纪不到岗的方式对抗
二审法源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主要有下列争议焦点,并分析如下:
一、公司的单方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二、公司将王小妮按旷工自离处理是否有依据。
此外,本案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因此公司无需向王小妮支付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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