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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代理的服务对象
社会保险代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外企、合资、民营、私营企业及其驻东莞代表处、(北京.上海.深圳.珠海等地公司驻东莞办事处)、自由职业者(保险及直销人员)等(或任何想将社保及劳动事务外包出去的企业)。
从明年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将正式实施。日前,人保部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社保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个人待遇在工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4个方面有所改善。
东莞社保办理工伤保险 先用工伤
保险基金垫付
现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依法追偿;三是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代办东莞社保基本养老金
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 可补缴过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保法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代理东莞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机构与医院直接结算
为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保法规定了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费用中,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如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再向第三人追偿。
东莞社保失业保险 失业期间享受医保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按现行规定仅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社保法则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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